投保知识手册 | 少儿大病险 | 少儿医疗险 | 教育金 | 少儿意外险 | 少儿医保 | 少儿理财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少儿险频道 > 深度评论 > 正文
意外保险常现争议 可依鉴证索要赔偿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人身意外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疾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从案例中可以看到,该险种可分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就在夫妇俩悲痛万分之时,父亲刘先生想起了家里曾为儿子购买过保险。2011年5月,保险公司单方通过小刘所在小学,向包括小刘在内的所有小学生销售了五款保险产品,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以上保费共计50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

  儿子出事后,刘先生夫妇拿着保险单找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小刘意外身故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付,只有在意外致伤致残的情况下才能赔偿。

  刘先生认为,自己在为儿子购买保险时,除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外,保险公司并没有向其当面履行讲解、告知、免责提示义务,也未以任何书面形式明示其免责内容。无奈之下,刘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惠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只界定了保险责任是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致身体残疾时根据伤残的等级承担保险责任,却并未明示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致死的情形下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明文规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的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残疾、身故,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将意外伤害致死的情形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这异于常人理解,也不符合保险行业中的规定。

  据此,惠城法院判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按照意外伤害最高保险金额赔偿3万元及利息。

  审理此案的法官赖素霞希望学校能将这一类真实案例,通过开展课堂或现场教育来加强对学生假日期间的安全意识的宣传。保险公司针对特定的人群设计特定的险种,应不偏不漏,合法公平地从事保险行为,维护投保人的保险权利。

  警方证意外保险当赔偿

  卫华清法宣

  梁伯夫妇的儿子小梁不慎溺水身亡,二老忍痛送走了儿子后,本以为儿子的意外保险金虽远不能弥补丧子之痛,但多少也能保障一些日后的生计。不料保险公司以小梁溺水死亡原因不明,意外伤害依据不足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近日,法院审结此案,以公安机关的结案报告为依据,认定小梁为意外溺水死亡,判令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如数向梁伯夫妇赔付意外死亡赔偿金。

  2012年11月5日清早,梁伯夫妇的儿子小梁被发现死于本村的鱼塘内。经公安机关侦查及检验,排除了他杀,当地派出所随后向梁伯出具“排除他杀、意外溺亡”的证明。办理后事过程中,二老得知儿子工作的公司为包括小梁在内的200多名员工统一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限额为20万元。梁伯夫妇认为,既然投了保,儿子遇难又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理应支付小梁的意外死亡保险金。

分享到:

如何选少儿险?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