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规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无息)与该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规定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高度残疾,我们按已交保险费(无息)与该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高度残疾,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的高度残疾情形与重大疾病中所列明的疾病种类重复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不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