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利率与利息
本主险合同中涉及的利率由我们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制订,并公布后适用。所有利息均用此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
8.6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由我们对保险合同批注或者出具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7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联系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8高度残疾的鉴定
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在治疗结束后,由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被诊断患有疾病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8.9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
(2)被保险人非因“2.3责任免除”所列情形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3)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4)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5)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8.10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