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附加多次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所保障的28种重大疾病分为5个组别,并承担如下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如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缴费期内确诊罹患重疾,并已按依附在主合同的其他附加疾病保险合同获得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后续剩余年度应缴的保险费。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疾病A确诊日起满365天后,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本附加合同列明的疾病A所属组别以外其它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以下简称疾病B),并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期满30天,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疾病B确诊为恶性肿瘤,则一并参照第(4)点的条件进行给付。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疾病B确诊日起满365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又一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列明的疾病A及疾病B所属组别以外其它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以下简称疾病C),并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期满30天,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随即终止。若疾病C确诊为恶性肿瘤,则一并参照第(4)点的条件进行给付。
(4)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在已生效的其他附加疾病保险合同和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恶性肿瘤最多可获两次给付保险金保障,即:
-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由已生效的其他附加疾病保险合同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由本附加合同给付;
-或两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均由本附加合同给付。
获得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必须是自首次恶性肿瘤的治疗结束日起生存满5年后,再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
本附加合同的详细保险责任及疾病的分组情况,请以保险条款所述为准。
3.附加意外伤害
*意外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当时的保险金额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残疾及烧烫伤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残疾或烧烫伤,被保人可获得按比例给付的相应的残疾保险金或烧烫伤保险金。同时,保险金额降低相同额度。
*双倍赔付:若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遭受意外导致身故或残疾或烧烫伤,我们将在意外身故保障给付或残疾或烧烫伤给付的基础上再给付同等金额的保险金。
4.附加意外医疗
*意外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可获得实际支出超出80元部分的补偿,每次最高给付为保险金额。
*重症监护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入住重症监护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可获得全额补偿,每次最高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5.附加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首次发生并确诊患有重疾,在附加于主合同的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之后,我们将豁免主合同调整后的应付保险费,直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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