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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翔:关注保险理赔
2011-08-08 10:00:34 向日葵保险网  刘世翔
[导读]:普通商品在出售之后,销售者的责任一般不会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消失,作为补偿特性的保险产品更是如此。
  4理赔的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

  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

  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例如:

  王女士2010年1月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期限是一年。当年8月,她被一辆慢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

  王女士家人拿着意外伤害保险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导致王女士死亡的是心肌梗塞,不属于意外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无需赔付。

  在这个案例中,造成王女生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王女士与轿车发生的轻微碰擦,另一个是心肌梗塞,后者也是医院诊断出的王女士死亡的原因。关键问题在于,这次事故的近因到底是两者中的哪个呢?

  在人身意外伤害险中,有这样一条标准。如果由一系列原因引起事故,而原因之间又有因果关系,那么前事件称作诱因。如果诱因在健康者身上可引起同样后果,那诱因即是“近因”:反之如诱因发生在健康者身上不会引起同样后果,则诱因不能成为“近因”。

  在上述王女士的案件中,她与轿车发生轻微碰擦是诱因,同样的事情发生在正常人身上,是不会导致死亡的,所以她身故的近因不是车辆碰擦,而是自身健康的原因--即心脏病所致。因此,王女士自身的疾病才是“近因”。这类风险属于重大疾病保单承保范围或由寿险保障,而非意外险保单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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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特约作者
刘世翔  平安人寿
     刘世翔男,1978年出生,户籍中国宁波.2008年6月加盟中国平安,从事保险代理.2010年通过CFP资格认证;2011年2月通过腾迅微博保险专家认证;2012…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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