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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军:《社会保险法》之公务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新社会保险法》于2011月7月1日即将实施,我们向日葵保险网特邀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国军教授为我们详解《社会保险法》中悬而未决的问题之公务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在国民年金层面,所有公民都被涵盖在一个基本保障水平的全国统一的制度中,在国民年金的基础上,不同的人群拥有不同的职业年金。而职业年金至少包括三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其一是企业年金,其二是事业单位年金,第三是公务员年金。

  职业年金制度建立与改革应遵循统一性原则,使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为了与企业年金制度整合,事业单位的年金和公务员年金也应采用企业年金的模式,应在总结试点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职业年金在运行体制上可以概括为:政府作为雇主参与筹资;采用基金积累型的筹资方式;采用DC计划且缴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采用信托模式和自愿性原则;受托、账户管理、投资和托管四权分离;在管理上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在基金的运作上实行市场化运作。

  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制度在试点、推广和运营阶段,在制度上应逐步与企业年金相统一。最终使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和公务员职业年金共同构成我国统一的职业年金制度,作为养老保障制度的第二支柱。

  在时间跨度上,在企业年金发展的基础上,加速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公务员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然后将企业年金、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和公务员职业年金打通,形成一个统一、规范的职业年金制度。制度建立和整合的时间不宜过长。事业单位年金的建立大约在五年内完成,公务员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大约在八年内完成,企业年金、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和公务员职业年金制度的统一在10年内完成为宜。若时间过长将导致转轨过程中制度碎片化的问题。

  在资源配置方面,除了政府在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职业年金制度中作为雇主间接承担雇主的注资责任外,政府不直接参与职业年金的筹资和管理。政府在职业年金资源配置中的职责是制定兼顾公平和效率的规则,并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制度,市场是职业年金制度资源配置的主体。比如,基金运营遵循市场化原则,资金运营投向、机制和过程要实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同时在政府有效的监管机制下运作。(文:王国军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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