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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军:《社会保险法》之公务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新社会保险法》于2011月7月1日即将实施,我们向日葵保险网特邀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国军教授为我们详解《社会保险法》中悬而未决的问题之公务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我国公务人员的养老制度现状

  在我国,传统的公职人员的范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干部、工作人员”。1993年,国家颁布《公务员暂行条例》后,我国的公职人员逐渐分化成两大群体:一是国家公务员;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5年4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进行了界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我国公务员队伍庞大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公务员指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广义的公务员指国家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共中央(1993)8号文件通知,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例》。1994年6月,中共中央又先后发出文件,通知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民主党派机关和工、青、妇等社会群团机 关的工作人员也要求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其后这个惯例一直被沿袭下来。)。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公务员保险制度仍没有建立,沿用的仍然是以前的离退休制度(离休制度是我国党和政府对一部分干部规定的养老制度。干部离体制度包括离休条件、离休干部的安置和管理等一整套政策的规定。它适用于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制度是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1958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安排部分老同志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的通知》中规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及在这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现在担任县委部长以上职务,思想作风较好,但因年老体衰担任实际工作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调离现任工作,工资照发,长期供养。这一规定,是干部离休制度的雏型。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将离职休养、工资照发作为特殊的退休制度确定下来。1980年10月和1982年4月两次作了补充和修订,提出了离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这样,就使离休干部从退休干部制度中分离出来,自成体系。)。而随着离休人员的离世,退休制度逐渐成为我国公务员唯一的养老制度。

  我国公务员退休金的筹集方式是由国家财政拨款支付,公务员在任职期间不需交纳。我国公务员退休金的计算方法通常为退休前的标准月工资乘以一定的百分比。百分比的高低则根据工龄的长短来确定。退休金实行按月发放,其最低额应能维持社会一般生活水平,最高额则不应超过现任职同职级公务员的工资。除退休金外,公务员退休后,还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其中一部分是在职时所享受的,退休后继续予以保留,一部分是国家为退休人员专门设置的,主要包括公费医疗、寒暑补贴、车旅费、丧葬补助、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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