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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军:《社会保险法》之公务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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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社会保险法》于2011月7月1日即将实施,我们向日葵保险网特邀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国军教授为我们详解《社会保险法》中悬而未决的问题之公务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具体而言,我国公务员的退休待遇包括:

  1.基本退休金。基本退休金是公务员退休后最主要的生活待遇。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公务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原工资的100%计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本标准是: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

  同时,考虑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消费指数的不断增长,国家公务员基本退休金也在做适时调整:在国家统一调整生活必要品价格时,退休公务员可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并入基础工资的补贴数额增加退休金;在职国家公务员根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公务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度相应提高基本退休金标准。

  2.地区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各地建立了新的地区津贴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

  3.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障待遇和公务员大体相同,但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两者的差距越来越大,并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根据国务院1998年制定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2006年开始实施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我国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参见国务院1998年制定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2006年开始实施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按规定,事业单位要有其组织或机构的表现形式,要成为法人实体,一般要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就目前情况来看,事业单位除了一小部分是由民间或由企业集团建立的之外,绝大部分是由国家出资建立的,是行政单位的下属机构。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主事业单位(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构成,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约占60%,差额拨款额单位占20%,自主事业单位占20%。

  目前,事业单位的离休费和公务员的离休费制度相同,即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而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则是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退休费,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退休费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退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一(退休费按规定相应折扣)。事业单位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的工作人员,在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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