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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不严 公司承保交强险欲撤合同被驳
2011-10-24 14:00:11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订立交强险合同时,公司把关不严格,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交强险合同。2011年10月15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订立交强险合同时,公司把关不严格,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交强险合同。2011年10月15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0年10月,王中杨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下文中称齐齐哈尔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齐齐哈尔公司向被告王中杨收取保险费,并出具保险单。2011年9月王中杨驾驶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在向保险公司报险后,被告等来的不是保险公司的理赔款,而是保险公司的起诉状。

  原告诉称:被告通过提供假造的暂住证等证件到我公司办理车辆强制保险,骗取了其公司的承保。被告行为构成欺诈,现请求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间的交强险保险合同。

  被告称:被告的行为没有扩大和增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应当撤销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没有禁止异地购买保险,即使被告暂住信息不准确,也不是原告拒绝保险的合法理由,虚假的暂住证并未扩大和增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原告主张被告提供的暂住证系虚假因而其投保行为构成欺诈,但其提供的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的情况说明,未明确上述暂住证确系被告提供,亦未明确被告提供虚假暂住证进行骗保,因而无法证明原告的主张;原告主张被告伪造车辆合格证给旧车投保,但经比对被告提供的车辆合格证复印件与行驶证,两者关于涉案车辆的基本信息相互一致,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缴纳保险费,原告开具保险单,双方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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