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3年5月19日16时14分左右,被告何XX驾驶车主为严XX所有的苏MJZ797号普通货车在新334省道104K+370M如皋市搬经镇群岸村20组路段行驶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亲属黄XX碰到,致使黄XX受伤,电动自行车也造成了损坏。事故发生后,黄XX被送至如皋市人民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后于5月2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期间发生医疗费用58231.44元。
2013年7月2日,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做出了皋公交认字【2013】第004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该认定书认定:被告何XX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黄XX无事故责任。同时查明了肇事车辆于2013年4月10日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各一份,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综上,原告认为,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被告何XX应对事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原告与被告何XX也于2013年7月4日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由被告被告何XX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43万元,并由原告直接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赔偿款。所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沈XX
2013年7月28日
附:损失请求清单
序号项目金额(元)核算
1医疗费58231.4458231.44
2住院伙食补助费10818*6天
3营养费6010*6天
4护理费36060*6天
5财产损失20002000
6丧葬费25639.5元(51279元/年×0.5年)、
7死亡赔偿金593540元(29677元/年×20年)、
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9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891.15元(59.41元/天×5天×3人)、
10处理事故交通费2000元、
11被扶养人生活费14118.5元(18825元/年×1.5年÷2人),
以上共计747038.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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