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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交强险时保险人须履行的说明义务
2011-08-01 00:21:45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承保交强险时保险人须履行的说明义务如下。

  承保交强险时保险人须履行的说明义务

  (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其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形式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七)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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