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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中的如实告知问题
2011-10-12 23:45:56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对于交强险中的如实告知问题,“交强险条例”对此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交强险条例”对如实告知问题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1.条例第11条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履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在交强险业务中,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告知的重要情况已经由国务院行政法规予以明确,投保人应当针对这些内容如实告知。

  2.条例第14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根据该规定,即使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也不能直接解除保险合同,而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要求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只有当投保人在5日内仍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才能解除保险合同。

  3.该条例第17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即使保险人按照上述第14条的规定解除了保险合同,仍然必须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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