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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中“第三者”争议多 举案说法来界定
2011-10-28 21:09:05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交强险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受害者习惯被称为“第三者”。那么其范围包括哪些人呢?何种情况下才算是“第三者”呢?这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实践中,对交强险中第三者范围的认定问题,即第三者身份的确定标准和驾驶员、车上人员是否存在在特定情况下向第三者转化的可能,也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交强险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受害者习惯被称为“第三者”。那么其范围包括哪些人呢?何种情况下才算是“第三者”呢?这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实践中,对交强险中第三者范围的认定问题,即第三者身份的确定标准和驾驶员、车上人员是否存在在特定情况下向第三者转化的可能,也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被保险人(驾驶员)在特定情况下可否成为“第三者”

  1.车上摔下之人是否属于“第三者”

  【案例一】王某乘坐客车去县城,在途中停车上下乘客时,因车门未关好,司机黄某即启动车辆,致使车上乘客王某从车上摔下受伤,经法院鉴定,王谢某为十级伤残。交警大队认定涉案车辆驾驶员黄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后双方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王某将涉案车辆的车主、涉案车辆的投保人、司机及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2.乘客为了避险跳车后身亡,是否属于“第三者”

  【案例二】赵某乘坐李某驾驶的农用车返家,途经山路时,因该路段存在安全隐患,在车辆处于危险状态时,赵某遂从驾驶室开车门跳到地面上,以求避免事故。但因车辆已失去了平衡,随之朝赵某着地的方向翻滚,赵某因避让不及,被事故车辆及车上木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李某负全部事故责任;赵某无责任。赵某直系亲属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交涉交强险责任理赔事宜,被告以赵某为车上人员为由拒赔,原告遂诉至法院。

  3.司机跳车,俩乘客甩出车外被轧,乘客是否属于“第三者”

  【案例三】郭某拥有的拖拉机已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郭某驾驶装载木材的拖拉机搭载王某和刘某,行至一下坡路段时,因道路呈“S”急转弯下坡,车辆在倒车时方向失控滑出公路。郭某见状立即打开左侧车门跳下。车辆翻滚时,将王某、刘某甩出车外被轧,造成王某当场死亡,刘某构成一级伤残,拖拉机严重损坏

  三种主要争议观点

  仔细研究相关规定可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即“第三者”)的范围最小,即把车上人员(驾驶员、合法搭乘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无论其处于车内还是车外)排除在“第三者”之外。然而在实践中,对交强险中第三者范围的认定问题,即第三者身份的确定标准和驾驶员、车上人员是否存在在特定情况下向第三者转化的可能也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对第三者范围的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这是多数保险公司采用的保险条款),由此可知,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以及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

  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三者身份的确定,主要应依据其对车辆的控制和操作状况来进行,判定驾驶员的身份要依照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实际操纵和控制保险车辆或者有能力操纵和控制保险车来确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将驾驶员及其车上人员排除在赔偿责任范围之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驾驶员在驾驶和操纵车辆过程中故意行为、串通骗取保险金等道德风险的发生,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和驾驶员无论何种情况均不能成为本车交强险的赔付对象,但车上其他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转化为“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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