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判赔标准
日前,广州法院赖法官就这起典型案例进行点评。赖法官指出,《交强险条例》将“本车人员”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主要考虑到乘客与司机之间的信任关系,以及乘客对于行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具有一定的预见和防止能力。此外,《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车辆从事客运服务必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此类不特定的乘客的权益已经提供了保障。
本案中,小阳基于外力被甩到车外,同乘关系被改变,但这种外力导致的空间位置的改变并不能否定在事故前的信任关系,故小阳不属于交强险中“第三者”。
法院对类似案例统一了两种判赔标准。一是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抛出车外受伤,本案被作为判决的参考典例;二是受害人被抛出车外后再次受到车辆的碰撞或碾压受伤,本车交强险一定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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