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存款保险条例》,该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酝酿了21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根据条例,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且明确7个工作日足额偿付。据央行测算,这一标准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业内专家纷纷拍手称好,他们认为《存款保险条例》的落地,给市场带来三大利好:其一,过去银行放贷,出了坏账甚至倒闭,皆由央行背书,现在银行要为自己的行为而负责。央行不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潜在担保人。其二,可以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使各类金融机构均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充分参与市场化竞争。其三,该条例是对大多数储户的利益给予了真正的保障,并且防止出现大规模的挤兑现象,对稳定金融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
不过,笔者觉得《存款保险条例》的推出从某种程度上加快了我国金融改革的步伐,但也存在着三大隐忧:一方面,各类银行被强制缴纳保险费,最终利润会受到侵蚀,对其业绩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影响。另一方面,有了存款保险机构来垫背,部分偏好风险的银行可以通过高息向存款人揽储,再向高风险的借款人放贷,可能会导致更高的金融风险。更为关键的是,如果真的发生了系统性金融风险,最终出面来维持金融系统稳定的恐怕还是央行。
其实,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上世纪30年后大萧条之后的美国。自此之后,美国确实没有发生过类似的危机。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其他国家在存款保险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目前笔者就广大储户的各种疑虑总结一下,一一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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