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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型保险的分红未达预期 保险公司算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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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新型金融产品与业态的涌现,引发的新型消费纠纷案例也越来越多。上海黄女士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就是一个新型消费纠纷案例。你觉得呢?

  随着新型金融产品与业态的涌现,引发的新型消费纠纷案例也越来越多。上海黄女士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就是一个新型消费纠纷案例。

  问:具体什么情况呢?

  答:2012年11月,黄女士向平安人寿公司投保平安金裕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在保单红利中约定“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黄女士亲笔书写“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在按照规定缴付保费的两年后,黄女士从平安人寿公司处领取到红利。平安人寿公司也向黄女士发送了分红通知书,其中载明了上一红利核算年度被告分红保险保费收入及可分配盈余的金额,还有黄女士累积红利从本期红利分配日到下一红利分配日期间适用的累计利率。

  黄女士随后起诉称,其签订系争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分红,平安人寿公司未将红利来源、相关经营项目的收益、支出及相关财务报表向其告知,红利分配方案不合理,平安人寿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致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保。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安未构成根本违约,故判决驳回黄女士的诉讼请求。黄女士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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