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投资建设商业写字楼项目,可以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分别明确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和商业写字楼项目的建筑面积。但商业服务业设施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且商业服务业设施部分不得享受本优惠政策。对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投资额特大的地标性商业写字楼项目,投资者对政策优惠有特别要求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办法》另外指出,对于本办法发布后竞得商业写字楼项目用地的,应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动工建设;对于使用现存土地建设商业写字楼项目的,应在办理好报建手续后半年内动工建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动工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延期半年。否则,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的费用应予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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