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A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后每股人民币0.135元。
2、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A股居民企业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0.15元。
3、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A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由上市发行人代扣代缴。其中,对于境外合资格机构投资者股东(“QFII”),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后人民币0.135元。如存在除QFII以外的其他A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0.15元,请该等股东务必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0年9月8日
除息日:2010年9月9日
红利发放日:2010年9月17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10年9月8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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