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索赔单证。
被保险人或相关权益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索赔单证(如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已交纳保险费的凭证、有关证明保险标的或当事人身份的原始文件、证明保险事故及损害后果的文件、索赔清单等资料,涉及诉讼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等文件)。
备齐索赔手续
索赔时需要提供的单证主要包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已交纳保险费的凭证、能证明保险标的或者当事人身份的有关原始文本、索赔清单、出险检验证明,还有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应当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其中的出险检验证明常常需要以下有关部门出具:
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证明。保险范围内的火灾有特定性质,一是属于异常燃烧且失去控制,二是造成了经济损失。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性质的才算是火灾。
陆路交通事故证明。陆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证明文件应当证明陆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及其损害后果。
气象灾害(如暴风、暴雨、雷击、雪灾)由气象部门出具证明。
爆炸事故由劳动部门出具证明。盗窃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被保险人伤残或者死亡,由医院开具伤残证明或死亡证明。其中,涉及人员死亡的,还需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消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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