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人身保险的实施方法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纯属自愿投保,并可以在保险中途变更保险合同。社会保险投保是强制性的,不管本人是否愿意,只要在实施范围内的人都必须参加。也就是说社会保险从法律上强制人们履行义务,同时享有权利。这个权利不仅仅是根据某一社会保险法本身产生的,而是根据国家宪法的有关条文规定产生的。
(3)在保险金额的确定和给付上的区别
人身保险金额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确定的。双方约定后,投保人按规定交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社会保险金额,是根据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水平和国家的福利政策山国家(政府)单方面确定的,同时在保险金额的给付上,完全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给付,给付规定既要考虑劳动者过去的贡献大小,又要考虑他的实际生活水平需要。
(4)在保险的保障程度上的区别
人身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高低,完全根据保险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和投保人的交费多少而定,投保人只要有交费能力,身休健康符合合同规定,投保金额不论大小都是可以的。
社会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较低,一般仅满足于接受者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工资线。社会保险所提供的保障高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水平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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