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进行治疗,当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时,本公司就其超过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不超过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费率:单位:元
《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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