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于主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导致主合同所约定的第一级残疾的,我们另加计按日数比例计算当期已交付的主合同未到期保险费。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到达六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三)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一的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附加合同一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四)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一的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附加合同一所约定的一至七级残疾的,我们按附加合同一的保险金额为准,依条款附表所列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五)寒暑假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一的有效期间内且于寒暑假期间注1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附加合同一的保险金额给付寒暑假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六)寒暑假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一的有效期间内且于寒暑假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附加合同一所约定的一至七级残疾的,我们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另按附加合同一的保险金额为准,依条款附表所列比例给付寒暑假意外残疾保险金。
(七)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二的有效期间内住院,我们按附加合同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注2给付实际住院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但因精神疾病住院最高以90日为限。
(八)特定手术慰问金
被保险人于住院期间必须接受特定手术注3治疗且已施行特定手术的,我们按附加合同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日额的五十倍,给付特定手术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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