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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期待原则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的理赔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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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与此相呼应的是我国医疗水平的快速提高,传统重大疾病险中约定以手术方式、治疗方式等为理赔要件的理赔方式,容易发生理赔纠纷,也被司法裁判所摒弃。
   近年来,随着人民保险意识的增强,保险业中的重疾险稳步增长,2015年河北重大疾病险收入98.45亿元,呈现蓬勃发展之势。本文尝试通过实践中的一个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案例,结合民法中的合理期待原则,阐释合理期待原则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的实际运用。
 
  案情原委
 
  2004年4月28日,投保人王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H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20000元,受益人为其儿子王某某,合同生效日为2004年5月1日。
 
  2015年5月5日,被保险人被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安贞医院诊断为主动脉瓣狭窄伴关闭不全并伴有升主动脉扩张,后在安贞医院进行了主动脉瓣机械瓣膜置换术。出院后被保险人向H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H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进行的主动脉瓣机械瓣膜置换术非开胸手术为由拒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不服拒赔决定,向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消保中心投诉。
 
  消保中心接到投诉后,积极联系H保险公司,H保险公司认为王某进行的主动脉瓣机械瓣膜置换手术,未实施开胸故该疾病不在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内。消保中心人民调解员走访其他会员公司,征询法院等司法机关意见,形成了调解方案,综合认定,王某所投保险为重大疾病保险,而不是重大疾病治疗方式保险,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手术方式来界定被保险人是否在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内,不符合医学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以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期待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H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手术方式来判断是否为重大疾病有失公平,H保险公司认可消保中心的调解方案和理赔思路,认为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保险条款亦应符合现代医疗发展的规律和治疗方式,遂与保险消费者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在短期内积极理赔,补偿消费者在此次手术中的重大损失。
 
  评析
 
  此调解案例争议焦点为重大疾病保险的约定保障范围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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