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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重大疾病不完全是病:条款是死的人是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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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说某人得了重病,或病得很重。但在重大疾病保险中,只有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在保险条款中列明的疾病才是能得到保险理赔的。

  央视2月23日播出的《每周质量报告》,曝光了投保人王先生与合众人寿之间提前赔付重疾险的纠纷。报道称,投保人王先生2013年被查出患有合同中所列重大疾病,而合众人寿却按合同另一“非提前”条文内容,要求王先生术后再执行赔付,急等“救命钱”的王先生陷入危难境地。

  一时间,此事件引发了众多媒体与社会人士的关注,在一年一度的“3·15”前夕,这一话题显得尤其敏感。

  众所周知,最大诚信是保险的最基本原则。尽管从传统上看,由于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制定的,确实有些专业术语不容易为一般人所理解,但近年来,在监管部门透明、通俗保单的要求下,情况已大有改观。看到央视的报道后,笔者仔细查找了相关材料,现呈上分享,希望能有助于我们全面、客观认识此事及相关保险话题。

  “重病”与保险“重大疾病”

  央视报道中说,“主动脉瘤这种疾病正是保险合同中所列明的可以理赔的疾病”。事实真的如此吗?

  笔者查阅了王先生所投保的《合众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这个条款中的重大疾病定义就是在《规范》中疾病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几个疾病种类。在条款所列的重大疾病中,没有“主动脉瘤”,只有“主动脉手术”,由此可见,王先生所患的腹主动脉瘤并不是“保险合同中所列明的可以理赔的疾病”。

  重大“疾病”不完全是病

  按《规范》关于疾病的定义,“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即,在重大疾病保险中所保障的“疾病”是由我们日常生活所称的疾病、疾病状态及手术等三类情况组成的。对不同类别的“疾病”,保险公司的赔付条件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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