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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推新农合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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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东保监局在履行监管职责,全力推动新农合大病保险规范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也积极要求承办公司做好六部委文件精神的宣传工作,不断加强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此项工作起好步,开好局。

  山东省政府下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记者从中看到,山东省将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大病保险,在新农合报销的基础上,对参合居民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再给予补偿,并与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形成多重保障机制,提高参合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农民个人医药费用负担。

  新农合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将根据山东省经济发展水平、新农合报销水平、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范围及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测算后确定,由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从新农合基金支出户中直接列支,用于购买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于每年年初按照省确定的比例直接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原则上从新农合基金结余或年度新增政府补助中支出。2013年,购买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15元。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的提高,将不断提高筹资标准,扩大资金规模,增强保障能力。

  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对象为新农合参合居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在新农合政策范围内报销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合居民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013年,先将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且疗效确切、费用易于控制的20类重大疾病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具体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

  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补偿实际支付比例将不低于50%。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2013年1月1日起,大病保险资金对20类重大疾病参合患者住院发生的高额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补偿,个人最高年补偿限额为20万元。

  新农合大病保险以政府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形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业务,招标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管理力量等内容。中标后以保险合同的形式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险合同原则上3年为一个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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