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报销型医疗保险 | 重大疾病保险 | 津贴型医疗保险 | 护理保险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健康医疗险频道 > 重大疾病保险 > 正文
购买重大疾病保险一定要留意合同漏洞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从数年前开始,重疾险被引入中国。目前,国内很多家保险公司都已推出了名目繁多的重疾险。但是众多重疾险理赔纠纷的出现,显示这一险种正面临着诚信危机。

  在人身险中,保险人一般都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机构或紧急援救机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或进行残疾鉴定或要求提供援救,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保险责任。而这样的规定,实际上违反了《保险法》第8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有关规定。

  毛纪富律师曾代理过这样的一个案子,投保人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因疾病导致左眼视力丧失,医院的诊疗结论是“完全失明”,根据合同约定,一眼永久失明的属于赔偿范围。但是当投保人去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声称:根据合同,是否永久失明,应当由“保险人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投保人出具的医院诊断结论不能作为理赔依据,而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生复验诊断后认为,投保人左眼有治愈的可能,不构成永久性失明,因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毛纪富律师在接受“完全失明”一案的投保人委托以后,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这种合同完全是霸王条款,判断是否构成失明,不能单单由保险人指定的眼科医生的诊断为依据;同时律师也对保险人提供的复验结果的客观真实性也提出疑问,要求法院组织司法鉴定。司法签定的结果是投保人的左眼失明系永久性的,判令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专家指出,这起官司的起因就是合同中的明显不合理的问题条款导致的。

  在人身险中,保险人一般都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机构或紧急援救机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或进行残疾鉴定或要求提供援救,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保险责任。而这样的规定,实际上违反了《保险法》第8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凸显两类问题条款,法学专家、浙江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陈柳裕均认为,现有保险格式合同条款中还存在文字和表述晦涩难懂,保险专业术语过多的问题。

  毛纪富律师认为董国柱的痛苦就来自于对合同的辩识不清。

  填补司法漏洞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律师指出,针对保险公司滥用如实告知而损害投保人利益,建议适用关于不可抗辩的国际惯例。

  不可抗辩(实际上是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条款)在国际上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其基本含义是:人身保险单生效满2年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投保时故意隐瞒、误告、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来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赔保险金。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