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4、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以下范围: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