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条款可做两种理解。由于字面上存在不同的解释,造成该条款属于歧义条款。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应对提供格式条款方作不利解释,因此判决支持了小黄的诉求。
二审双方坚持各自条款释义
对此判决结果不服,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他们坚持其一审时的意见,并且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其“康宁终身保险利益保障条款”第11条为“歧义条款”属错误认定,因为法院未将条款联系上下文理解。从条款表述看,条款仅承保重大疾病中的心肌梗塞,而不应是所有心脏病,如果承保所有心脏病,条款中的释义部分应对心脏病以及其所包括的范围等做出解释。若按一审判决,条款中的“注释”部分就失去意义。
而小黄方则坚持,其情况属于保险公司该保险的范围。
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方表示愿意调解,小黄方也表示可以调解。但双方均未在庭上提出相关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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