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张某某,50岁,家住兖州市颜店镇某村,于2000年9月22日投保了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20年缴费期,年交保费6150元。2012年4月26日,被保险人因心脏疼痛到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经检查诊断为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遂住院治疗,在手术康复后于2012年5月2日出院。
2012年5月24日,被保险人备齐理赔资料后来公司柜面申请理赔,公司立即受理了此案,与客户进行了充分沟通,结合新版《理赔实务》要求,对被保险人资料进行了受理调查,并上报省公司进行审核,在得到省公司同意给付的核定后,公司于次日即2012年5月25日向被保险人给付了100000元重大疾病理赔金。客户及其家属对公司快速、高效的理赔非常认可,并表示作为十几年的忠实客户,国寿服务品质值得信赖。
中国人寿济宁分公司在理赔服务中,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本着不错赔、不惜赔、不滥赔的理赔原则,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主动、及时、准确、高效的理赔服务。
具体到此案的康宁终身险种,是中国人寿针对客户健康保障推出的主力健康险种,畅销十余年,深受广大客户信赖,被誉为中国健康险产品中的“常青树”,2012年6月,中国人寿在原险种的基础上进行了全新升级,推出了新康宁终身险(2012),新险种延续了“老康终”投保范围广、交费灵活、且提供终身保障等产品特色,涵盖40种重大疾病及可提前给付的10种特定疾病,全力满足客户更高更全面的健康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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