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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鑫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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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値确定。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幷在报单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等于2倍的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等待期:90天,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患重大疾病或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天称为等待期。意外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以下表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疾的年龄给付比例

  0-1岁25%

  1-2岁(含1岁)50%

  2-3岁(含2岁)75%

  注:重大疾病(定义同“平安附加钟爱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其身故保险金按如下方式重新确定:

  一、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値确定;

  (1)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2)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产生的相关利益)

  二、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超过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部分的身故保险金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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