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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重疾险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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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8月1日,随着我国首个《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使用规范》)正式实施,新重疾险再度成为业内外关注的热点。
  人保健康新重疾险费率下降,更深层次体现的是公司以客户为中心、回馈社会的经营理念。随着医疗手段的提高,一些疾病在未来的治愈率必然会迅速提高,这无疑会降低经营成本。同时,未来利率增长预期明显,公司把这份预期提前回馈客户,体现出对社会和投保人的责任,并以此来培育“健康保险专家”品牌。

  周嬿:我公司现有两款重疾险产品《长城康瑞成人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和《长城爱心宝贝少儿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开发的。《使用规范》出台后,我们并没有新的产品推出,但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依照《使用规范》调整了疾病定义和除外责任,并增加了一些重疾病种的保障。另外,调整后的产品虽然保障范围扩大了,费率却没有作任何调整。

  理赔原则

  记者:随着《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实施,贵公司重疾产品的理赔标准是否会发生变化?新旧不同的重疾险产品,在理赔标准上是否有区别?

  柳志坚:《使用规范》实施后,对于购买了我公司老重大疾病产品的客户,如果在2007年4月3日后发生理赔或者理赔未结案,平安人寿的理赔原则为:有利于客户原则,即理赔时根据对客户有利的原则选择适用老重疾定义或标准定义,处理老客户持有的重疾产品保单。对于购买了新重大疾病保险的客户则不享有“有利于客户原则”。

  杨丽暑: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客户的利益,我公司在《使用规范》公布之后对2007年8月1日前有关重大疾病定义标准执行的具体赔付问题做出了如下承诺:

  1.保险合同是份长期的契约,也是保险公司对客户长期的承诺,所以无论疾病定义怎样变化,新华人寿都将继续承担已售保单条款中的各项责任,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约定的责任内容进行赔付。

  2.为了体现对新老客户的回馈,对于2007年8月1日以前生效的重大疾病保险保单,当被保险人在2007年4月3日以后发生保险事故时,客户既可以按照原保单所述疾病定义申请理赔,也可以按照出险病种在《使用规范》中对应的标准定义进行理赔。

  3.对于2007年4月3日以后到新华人寿报案申请理赔但尚未结案的重大疾病保单,也适用上述政策。

  王玉红:太平人寿在理赔服务方面,无论是重疾理赔还是其他保险产品理赔,始终采取公平、公正、快捷的原则,以条款合同为统一的标准,尊重客观事实,充分维护每一位投保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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