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申请之日起365日后仍然生存,并初次患上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余一组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保障包括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恶性肿瘤等35种常见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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