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成焦点
审判中,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接受健康状况检查询问时,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原告在2001年曾因为发热做过骨髓穿刺,检验结果显示骨髓增生活跃,医生要求定期复查,表明原告购买保险前曾做过骨髓穿刺且结果异常,但没有如实告知。因此,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解除与原告的保险合同,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7082。7元。
但原告指出,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在她投保时并未要求填写其他内容,只要求原告在空白投保书上签字,即使健康告知事项有不实之处,也不应该由投保人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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