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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公司亟需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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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证券日报:我们知道人保健康摸索出了独特的“湛江模式”,构成了人保健康业务来源的主要部分。请您谈一谈政府委托的健康险业务情况好吗?

  董清秀:2011年人保健康共承保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等政府委托业务项目402个,同比增长50。56%;覆盖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118个地市,较2010年底增加29个;服务人群5600万人,同比增长60%;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保费收入25。9亿元,占公司整体保费的25。13%,占行业的55%。在广东湛江,云南昆明、楚雄、红河,河北唐山,湖南株洲等6个地市实现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全覆盖。

  证券日报:人保积极参与完善医保体系的大局中,是出于什么战略考虑呢?

  董清秀:我们希望借助政府的力量,搭建风险控制平台。通过承接政府委托业务,我们与社保部门合署办公,可以得到政府授权的,便于保险公司做风险分析和赔付核查的基础数据;另外可以对医疗行为和就医行为进行监控、管理,保证合理就医,这是我们的战略考虑。有了这个风险控制平台,我们就可以放手做纯商业的医疗保险

  证券日报:与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相比,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开展健康险业务的优势有哪些?

  董清秀:健康保险的经营特点和运营管理模式与财产保险、人寿保险有明显区别,具体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定价基础不同,人均保费较低。

  二是业务性质特殊,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需要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合力。

  三是服务链条长,涉及领域宽。

  四是参与主体多,风险影响因素复杂,需要建立“病前健康管理、病中诊疗监控、病后赔付核查”等“三位一体”的医疗风险控制机制。

  五是理赔发生频繁高,运营成本高。

  六是健康保险经营初期投入大,盈亏平衡周期长。

  健康保险的经营特点和运营管理模式,客观上决定了必须将健康保险作为与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不同的领域,建立单独的核算制度、精算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核保理赔制度,搭建专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走专业化经营的道路。

  证券日报:我国健康险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董清秀:从我国情况看,与居民医疗、疾病、护理等健康保障紧密相关的健康保险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还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是增长相对缓慢。“十一五”期间我国健康保险保费增速为16。76%,低于保险业保费增速约8个百分点,低于人寿保险保费增速约10个百分点。

  二是业务规模较小。2011年1-11月健康保险保费收入635亿元,在行业1-11月总保费收入(13258亿元)中的占比为4。79%,远低于发达国家一般为30%左右的平均水平。

  三是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在全国医疗卫生总费用中的占比较低。2010年我国健康保险赔付支出264亿元,在全国医疗卫生总费用(19603亿元)中的占比为1。35%,远低于发达国家一般为10%左右的平均水平。

  目前,健康保险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是对健康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到位。新医改方案明确指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要“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并强调“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少数部门和地方政府对新医改方案的理解和政府职能与定位的认识不够准确,对健康保险在建设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认识不够到位,习惯于由政府自己办理各类医疗保险,排斥商业健康保险机构的参与。同时,一些地方政府过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客观上挤占了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制约了健康保险在服务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功能的发挥,这种做法不符合新医改方案强调的“保基本”原则,也是难以持续的。

  其次是对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制度落实不够到位。健康保险的经营特点和运营管理模式要求对健康保险实施专业化经营,经营主体具备较高的资质。保监会2006年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对健康保险经营的资质和业务管理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建立准入制度、实施单独核算、建立相应的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等。但在实践过程中,对健康保险经营资质和业务管理制度的落实不够到位。

  最后是对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支持不够到位。从国外发展经验看,健康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都通过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健康保险发展。我国目前对保险公司经营一年期以内的健康保险业务、个人购买健康保险都没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购买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也比较有限,不利于激发个人和企业购买健康保险的需求。

  证券日报:若您给两会提建议,您希望政府在哪些方面支持健康险发展?

  董清秀:首先,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环境。充分发挥保险监管机构的力量,推动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以更加开放的行政理念,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医改方案的精神,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健康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充分发挥健康保险在服务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其次,要对健康保险实施单独监管、专属经营。一是对健康保险实施单独监管。在保监会内部设置专门的监管部门,对健康保险实施单独监管。这样既有利于监管机构在更高层面上与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更有利的政策环境,又有利于通过专门的力量加强对健康保险的研究、指导和监管,推进健康保险的专业化发展。二是建立专门的监管制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与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相区别的、适应健康保险经营特点的核算制度、精算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核保理赔制度,搭建专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健康保险的发展。三是严格准入制度,逐步实现健康保险由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专属经营。

  再次,要支持健康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经营模式:一是优先支持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投资健康管理、医疗、养老、护理等医疗服务机构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通过资本纽带等多种方式与医疗服务机构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进一步延伸健康保险服务链条。二是将健康管理服务纳入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营业范围,加强对保险公司健康管理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推动行业建立和完善“健康保险+健康管理”的专业化经营模式。

  最后,要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要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健康保险的发展。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健康保险业务和各类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费收入全部免征营业税,进一步提高企业购买健康保险保费支出税前列支比例,对个人购买健康保险保费支出实行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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