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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个所税试点城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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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出台,这意味着,在广州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正式下发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明确了个人购买健康险的支出,按限额标准在个税税前扣除的具体细则。记小编了解到,广州市纳入了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

  根据3部门通知,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27个省、自治区的各一个城市,包括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等。

  对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征管问题,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此外,通知明确,符合试点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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