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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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医疗责任险的配套服务不完善。医疗机构和医生除了希望在经济赔偿方面获得协助,更希望能在法律和医疗纠纷协调方面获得协助。
二是实行商业和公益结合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一方面,推行强制医疗责任险制度。鼓励海内外资本进入我国医疗责任保险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发适应我国现实的险种,强制推行基础险种,并将保费和其医疗信用相关联。另一方面,建立公益的医生互助保障机构。不论医生及医疗机构评级如何,均承担其医疗纠纷中的诉讼成本并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帮助医生及医疗机构维护合法权益。
三是推进医疗责任相关法制建设。就医疗责任保险进行专门立法;明确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调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与民法通则相抵触的规定;设置合理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并根据经济背景对赔偿标准进行及时调整。
四是建立第三方的医疗责任鉴定机构。由国家建立向社会开放的第三方医疗责任鉴定机构。并根据其在实际案例中的表现,对其进行行政考核。
完善医疗信用体系并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医疗卫生事业具有重大的意义,既有利于保持医疗机构稳健运营,减少医疗机构的运行风险,又可以改善医患关系结构,维护医疗秩序和医疗执业环境。在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以及患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医疗服务水平改善和医学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