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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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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医疗责任险的配套服务不完善。医疗机构和医生除了希望在经济赔偿方面获得协助,更希望能在法律和医疗纠纷协调方面获得协助。
   医疗责任保险已在欧美等国有长时间、大范围实行的经验,但在我国,虽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于2007年6月联合下发《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进一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提出了要求,但截至2014年,全国仅有近3万家医院投保医疗责任险,覆盖率不到10%。医疗责任险的推行陷入瓶颈。
 
  目前我国的医疗责任险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政府投入不足。面对逐年提高的保险成本,很多基层医疗机构和医生难以负担;有实力、风险较低的医疗机构大多有较强的经济能力自行赔偿,不愿购买保险。这种困境也降低了保险公司提供医疗责任险的动力。
 
  其次,缺少可方便获得的、有公信力的医疗责任鉴定渠道。医疗责任鉴定的相关法律不完善,投保和承保风险较大,医院和医生的权益缺乏有效保障。险种开发不能准确反映医疗机构的实际风险情况。大部分医疗责任险只承保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很少承保实践中高发的医疗差错致害赔偿。保险产品不切实际,且费用的厘定也不够科学。导致医疗机构支付的保险费可能会高于医疗机构应赔付额,从而挫伤了医院投保的积极性。
 
  建立医疗信用体系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基础。通过对医生和医疗机构风险水平的有效评估,并将保费与之挂钩,可促使被保险人的风险和其保费相匹配,从而促进医疗责任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具体实施建议如下:
 
  一是建立并完善医疗信用体系。国家计划2020年建成国家信用体系,其中医疗领域包括医院、医生、药厂、医疗设备器材厂商、患者等,可提供大量数据以作为分析基础。因此建议,由信用体系建设部门主导,协同国家卫计委、药监局、保监会等部门建立全国医疗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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