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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民意外伤害赔偿标准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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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场上的保险种类繁多,有时候我们购买了多份性质重复的保险,有时候又对一些险种的投保有所欠缺,此时人身意外保险应运而生。那么,意外伤害赔偿标准有哪些呢?

  3.保障的期间不同

  在保单有效期内,“雇主责任险”只保障雇员在受雇并且在执行任务期间;虽然在保险期间,但雇员所受伤害或者侵犯第三人权益并不是发生在执行雇主安排的任务,或者与完成安排的任务有关的活动期间,雇主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也就当然地不承担对雇主的赔偿义务。而“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同,只要在保单有效期内,排除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的情形,无论被保险人是在受雇期间并执行任务,还是受雇期间不执行任务,还是不受雇也不执行任务,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受到伤害都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4.投保人的范围不同

  “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是雇主。雇主为了自己的利益购买雇主责任险;另外,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也愿意为本地区高风险行业的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是“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雇员不能为自己购买“雇主责任险”,不能成为“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是多样的。雇主可以为自己买,也可以为雇员购买,还可以为与他有关系的第三人购买,雇主就是投保人;雇员也可以为自己购买,雇员自己是投保人;当然与被保险人有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为被保险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这时与被保险人有关系的第三人就是投保人。由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单具有商品属性,一般排除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5.被保险人不同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指明的具体的人,虽然是同一个单位或者是同一个企业甚至是同一条船的人,如果某雇员的名字不在保险名单中,这个人不是被保险人;而“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雇主,虽然雇主在投保时按规定向保险人提交了与雇员签订的劳动保险合同或者提交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雇员名单,确定的雇员名单不是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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