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交保险须担生育费用,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降低一半。”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的《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在三亚市社保局了解到,事实上,海南现行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早于去年9月就已经调整了生育保险的范围,在海南所有非本地籍的职工、包括外国人在本省范围内就业的,都纳入到了生育保险的范围。
国家拟出新规生育保险扩至所有单位和职工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由原劳动部1994年12月14日发布,至今已行使18年。该试行办法仅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与现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相比,这次征求意见稿大大扩大了生育险的范围,生育保险的待遇不再限户籍,即不再仅限于当地的城镇职工和职工。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确定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后实施。超过工资总额0.5%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同时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上年度平均工资计发。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