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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2%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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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13年元旦开始,消费者购买火车票时,占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将取消。同时,旅客一旦发生人身伤亡,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再只有15万元的上限。

  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第628号令,从13年元旦开始,消费者购买火车票时,占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将取消。同时,旅客一旦发生人身伤亡,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再只有15万元的上限。

  现在铁路部门在出售车票时附加“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主要依据是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与条例同时出台的,还有飞机和轮船的类似强制保险。1987年、1989年,我国相继废除了轮船和飞机的类似保险,由旅客强制保险改为自愿保险。而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却一直延续了下来。

  该项强制保险之所以为人诟病已久,主要原因是其违反了保险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的基本理念。此次国务院将作为铁路旅客强制险依据的该项条例进行了废止,不仅是保护旅客合法利益的表现,更是维护法律体系和谐统一,消除下位法与上位法、特别法与普通法冲突矛盾的积极实践,意义重大。

  更值得肯定的是,《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也同时被删去,以后铁路交通事故伤亡赔偿限额不再只有15万元。这就意味着,今后铁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作为市场主体的运输企业一样,平等地承担了运输风险,不再享受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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