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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单位团体养老保险已走入投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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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性的人口高龄化趋势,对养老金的需求将大幅度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亟待保值增值,当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还处于讨论状态时,商业养老保险已意识到配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所应做出的调整步调。

  2000年,商业保险个人投资险种纷纷推出,在此基础上,今年各保险公司又纷纷推出了各种团体投资类产品,平安3月份在上海点燃团体养老金投保的烽火,推出团体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中国人寿的“国寿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直奔补充养老保险的主题;接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又研究开发了团体万能寿险产品。这类产品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使传统的团体年金保险有了保值增值的功能,使投保人可以分享保险公司的投资成果或经营收益。此外,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角度来看,它们还将会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收益。

  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

  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企业改革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按照这一原则,《决定》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水平的量化标准,养老金的替代率大约在60%。这也就意味着从当前89%的替代率要下降到60%,国家将只为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要进一步提高养老待遇则必须通过补充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去解决。

  其实,早在1995年,国务院就在《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指出: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在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1997年的《决定》又再次重申了国家对补充养老保险的意见:“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在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公共养老体系主要由三大支柱组成,第一支柱是由国家依法强制建立,通过税收或缴费筹资的,现收现付确定给付的,广覆盖(全体就业人员或全体公民)、低水平(工资的15%~25%)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是国家依法强制推行,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筹资,通过个人账户管理的,养老金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工资的40%~50%),完全积累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性的养老保险,用以改善老年人的生活。在这三个支柱中,政府承诺的基本养老保险一般来说是低标准的,仅从字面我们就不难发现“基本”两字已经明确圈定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原则和出发点;而第二、第三支柱的水平则视经济增长和个人收入水平而定。从目前国家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重点和趋势来看,均是以企业为载体来推动和发展第二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由此而见,作“基本”的补充和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商业保险将会在这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中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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