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本市户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但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3.依《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厦人社[2012]11号)规定经批准退休的人员。
补缴办法
补缴时,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困难人员可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比例统一为10%。
困难人员是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确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养老金(含失地人员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人员。
补缴后的医疗待遇
三类人员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划入其个人医疗账户内,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内,并自补缴到账后次月1日起参照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能够降低今后发生医疗费的个人负担比例,医疗费的报销水平超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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