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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试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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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了解,去年我省正式成立了黑龙江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截至目前,成立医调委的有哈尔滨、七台河和绥化三个地市。今年我省将出台《黑龙江省医疗责任保险方案》,6月底前启动以哈尔滨市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为试点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记者从19日召开的全省创建“平安医院”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今年我省将在6月底前启动以哈尔滨市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为试点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12月底前在齐齐哈尔、大庆、绥化、伊春、黑河市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施,力争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其余地市医疗责任保险的统保工作。

  据了解,去年我省正式成立了黑龙江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截至目前,成立医调委的有哈尔滨、七台河和绥化三个地市。今年我省将出台《黑龙江省医疗责任保险方案》,6月底前启动以哈尔滨市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为试点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司法部门业务指导,独立于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是在医患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独立调解,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是独立于医方和患方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在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矛盾纠纷后,承保的保险公司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确定的理赔数额进行理赔。

  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者,仍可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法律诉讼等途径继续解决。

  我省要求,医疗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和程序,以及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医院主要领导为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行“首诉负责制”,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统一接受、处理患者投诉。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人,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及时进行告诫谈话,谈话对象无故不参加告诫谈话的,予以通报批评,且三年内不得受理其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各项评优申请。对因相关制度执行不严、管理不善而发生严重医疗不良事件的医疗机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医疗事故的,要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和责任程度,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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