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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好医保条款 正确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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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在的保险五花八门,挑的你眼花缭乱,如何在这混乱中选出合适自己的保险?首先,我们要认真读懂保险的条款,才能事半功倍。

  大地健步人生家庭综合医疗保险

  主条款—“健步人生”家庭综合医疗保险卡说明

  第一条?投保范围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劳动或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时年满6周岁(含)至22周岁(含)、体力和智力正常、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被保险人一子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第二条?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即自交清保险费或保险期间起始时刻(以后发生者为准)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下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职业类别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比例表一》)中与被保险人遭受该意外伤害时职业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如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比例为100%,下同)的乘积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从中扣除保险人针对该被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2.意外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比例表二》)中所列残疾,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比例表一》中与被保险人遭受该意外伤害时职业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例表二》中与该项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三者的乘积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至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仍不能确定,按第180日时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导致《比例表二》中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支付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所致残疾,如合并被保险人已有残疾,且可领取《比例表》中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比例表一》中与被保险人遭受该意外伤害时职业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例表二》中现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与已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的差三者的乘积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3.意外烧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该意外造成《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比例表三》)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比例表一》中与被保险人遭受该意外伤害时职业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例表三》中与该烧伤对应的给付比例三者的乘积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但是:(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和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身故、意外残疾以及意外烧伤保险金的责任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三项保险金总和达到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意外住院及重症监护室补贴保险责任如本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与投保约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天数减去三天后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特别地,如果被保险人每次超过三日的实际住院的日数中有在重症监护室住院接受治疗的,对于该被保险人在重症监护室住院的日数,保险人另按“重症监护室住院日数与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届满而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责任,但最长至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同一保单年度中,当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的日数达到180日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责任终止。

  三、子女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附属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附属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附属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附属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附属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取本条第二款至第三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附属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比例表二》所列给付比例乘以附属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附属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比例表二》中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附属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比例表二》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的,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三)意外烧伤保险责任附属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比例表三》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1.附属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3.附属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对附属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附属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附属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子女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附属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且保险期间内附属被保险人在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医疗机构治疗该次意外引致的意外伤害而发生的、根据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必要、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每次保险事故检查费用以人民币300元为限)(简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人民币100元)x80%”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但以该附属被保险人此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该附属被保险人依法律和政府规定或从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全部或部分补偿后的余额为限。但如保险期间届满该附属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至其出院之时止.最长以90日为限.保险人对该附属被保险人支付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达到该限额时,保险人对附属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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