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今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保险将不再仅限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而是覆盖所有职工人群。同时,若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其生育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意见稿明确,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比现行的1%左右降低了一半。(11月21日《新京报》)
作为社保项目之一,生育保险旨在为怀孕和分娩的妇女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以保证那些因生育而造成收入中断的妇女的基本生活。可是,相比其他社保项目,生育保险覆盖率很低,据人社部统计,截至2012年9月,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5亿人。其保障范围仅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很多地方还有户籍限制,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现象也比比皆是。绝大多数的育龄妇女都未曾享受过生育保险待遇,让当前的生育保险制度覆盖面小、公平性差。
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将生育保险扩大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似乎范围是扩大了很多,但仍远远谈不上“全覆盖”。致命的问题在于,生育保险费用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个人没有资格缴纳,所以其他非正规就业的妇女,以及就业单位不愿为其缴费的妇女,都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待遇。即便征求意见稿扩大了个体企业的缴费资格,生育保险仍然无法覆盖到每一个育龄妇女。
生育保险的问题,不仅是想享受的享受不到,想参保的参保不了,此外还有很多根本无此参保需求的人,单位却必须为其一直缴费,因为生育保险费用是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很多人缴费的唯一价值就是给别人的生育上保险。是的,这笔钱貌似不需要员工出,但羊毛肯定出在羊身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最终必然还是要从职工收入里扣除。
事实上,由于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在性质以及标准上很相似,很多国家都是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在一起的,生育保险只是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就像我们刚推出的大病医保也是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一样。
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单独搞个生育保险呢?其实,生育费用完全可以在医疗保险中解决,只需增加相应的生育报销和津贴保障内容即可。医保虽然被划分为三种,但好歹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生育保险全覆盖。
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不仅是绝对的“国际惯例”,而且内地亦有东莞等地在这样操作。实践证明,在医保缴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医保参保人同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完全可以实现。就算医保基金结余不足以支付,也可以在自愿参保基础上以单位或个人缴费的方式弥补,并规定缴满一定年限医保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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