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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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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德国是一个社会保障非常高的国家,那么,德国是如何保障大学生的医疗权利的呢?德国医疗保险实行的是三大层次的管理与实施,分为法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种。

  1.高效率与公平并举。这是德国医疗保险业成功的最关键因素。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从一诞生起就体现了高效率,从1883年至今,无论政权更迭还是社会动荡,法定医疗保险金一直是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这种高效率的“自助”原则极大地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这是德国“高覆盖、高保障”的医疗保险制度得以实现和延续的基本前提。同时,德国医疗保险制度也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企业雇员以外的低收入者包括农民在内可免缴保险费加入法定医疗保险,这部分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数额不是很大。属企业雇员的低收入者由雇主全部代缴保险费,国家财政不予负担。

  2.自由就医为医疗机构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了医疗效率。德国对医疗保险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散管理、鼓励竞争的体制。在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机构包括向所有法定医疗保险成员开放的不同类型的保险机构,大学生可以向所有医疗保险机构投保,任何机构无权拒绝。德国各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是国家统一规定的,以法律的形式强制实施。因此各医疗机构为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在无法提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只好竞相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否则就会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合理的医疗价格,减轻了个人、雇主及国家财政的负担,保障了投保人的利益,稳定了医疗保险业的经营。

  3.新型医疗保险中的三方关系。医疗保险区别于其它险种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的经营运作不仅涉及到保险机构和投保人,还受到第三方——医院医疗行为的影响。因为医院是投保之后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保险机构的赔付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医院结算的医疗服务费决定的。所以说,在医疗保险中,医院是连接保险机构和投保人的纽带,是医疗保险中没有保险关系的主要当事人。然而在医疗保险中,投保人、保险机构、医院这三方却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要求,都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存在“道德风险”问题。在这种矛盾的利益冲突中,既达到利益均衡又能充分保障投保人的利益、维持保险机构的正常运营并非易事。德国的医疗保险机构找到了这个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对症下药——在医疗机构中引入竞争机制,约束了医院的医疗行为。允许自由选择医院,打破医院、医生的垄断,将由于医院或医生的道德风险所带来的损失降至最小。此外,在法定医疗保险中,还引入了第四方——医生同业公会。医疗保险机构同医生同业公会签订合同,每季按一定额度支付医生同业公会一笔资金作为投保人的医疗费用,医生同业公会再按投保人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的平均费用标准同门诊部、医院进行核算,投保人同医疗机构不发生直接费用联系。法定医疗保险机构既有地区性又有行业性,资金管理以现收现付为主。保险机构不与医疗机构直接发生联系,而是与医生同业公会签合同,再由医生同业公会定期与医疗机构结算,投保人与医疗机构不直接发生费用关系,只是在领药时自付20%的药费,这样既防止了投保人的任意消费,又保障了投保人、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多方的基本利益。在各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医疗浪费、医疗费用失控的问题,严重者直接威胁到社会医疗保险能否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德国的这种新型的三方关系值得借鉴。

  4.政事分开、依法管理。德国于1883年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其社会医疗保险有法可依,在医疗保证基金征集、管理和使用等方面都有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保障。自2004年1月1日起,德国实行经过改革后的医疗保险制度,即:在全德国强制实施统一的按病种分类偿付与计价系统,节约医疗支出,增加投保人的医保附加费等。德国政府在实施医疗保险时,不完全介入具体操作,只负责法规的制定和监督检查,而具体管理事务由半官方、非营利性医疗保险基金会操作,私人医疗保险公司则完全按照市场规则操作。由于有长时期的管理历史,德国的医疗制度在费用征缴、费用使用、监督等方面均有法律作保障。考虑到中国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中国传统文化与道德观念,中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必要借助政府的推动,因此,公立医院的改制与转制步伐应该加快,医疗服务市场应有条不紊地开放,吸引国内外资金和各种所有制企业参与投资医疗服务机构。

  5.将竞争机制引入医疗保险中。只有打破医疗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才能有发展和提高。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机构大都为投保人指定了合同医院,目的主要是控制费用,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但是各高校指定的合同医院往往条件差,设备落后,保险机构不可能具体达到对医院医疗质量执行直接管理。大学生一旦患病,只能到保险机构指定的合同医院就医,造成医疗服务的垄断。此外,疾病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会导致医疗服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即使同一种疾病也会有不同费用的治疗方案。由于医疗费用大部分由保险机构给付,医院从自身出发,往往会倾向于采取高费用的诊疗方案,加重保险机构的负担,严重时可能导致入不敷出,使保险机构难以为继。而允许投保人自由选择医院,能引发医院之间为争夺投保人而展开的质量服务水平上的竞争,即“管理竞争”。同时,可借鉴德国投保人凭“看病卡”就医方式,与医院并不发生直接的费用联系,但是在取药时必须个人负担20%,比较有效地控制了投保人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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