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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人身意外保险亟须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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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公司推出重大自然灾害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需要创新和突破。
  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设计的保险产品,都有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两项内容,有些产品将某些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确定为除外责任,无法满足巨灾保险产品的内在要求。对于重大自然灾害的分类和定义,没有统一的标准,非常容易产生政策法规与保险产品之间的不一致,极大地增加与政府的沟通成本,如将地震、泥石流、滑坡、洪水、海啸、台风等无人为因素的自然灾害纳入保险范畴,政府和保险公司都没有疑义,而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保险公司不认可人为因素的自然灾害,需要由第三方赔偿,政府部门则不认同。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保险公司吃透相关政策文件,减少产品设计的先天性缺陷;要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完善问责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赔偿补偿体系,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

  风险控制

  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巨大,一般需要再保支持,由于风险意识淡薄、保险观念偏差、价格竞争激烈,导致保费充足率不足,出现原保费低于再保险保费,无法实现再保,共保成为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的有效手段。实行共保,需要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沟通体系,共同分担风险;建立和完善业务合作机制,保证共保体系的可持续性,防止出现业务真空期。当然,做好自然灾害的预防和救援,对降低赔偿,控制风险大有裨益,大有可为。保险公司可以改变服务方式,变被动赔偿为主动服务,增强参与自然灾害防治的主动性,切实融入国家防灾减灾的体系。(文章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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