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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保险公司拒签附加险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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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5年5月,赵女士向某寿险投保养老保险并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8年2月,赵女士因心肌梗塞住院治疗,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7000多元。2008年5月,赵女士要求续保时,被告知保险公司不再续签该附加险。

  案情梗概:2005年5月,赵女士向某寿险投保养老保险并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8年2月,赵女士因心肌梗塞住院治疗,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7000多元。2008年5月,赵女士要求续保时,被告知保险公司不再续签该附加险。赵女士认为,当初之所以投保主险,就是因为看中了该附加险,如今附加险被终止,再继续投保主险已没意义。多次协商无果,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相关说明,主险和附加险可以成为两个独立的险种。住院医疗险属于短期健康险种,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根据此项规定,在每年附加险合同期满时,可以终止附加险的承保。一审裁定保险公司胜诉。

  赵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笔者认为,该案尚有诸多法律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一、投保动机若作为条件订入合同应具有法律拘束力

  尽管动机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若当事人已将其订约动机以条件形式订于合同之中,则其订约动机应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本案赵女士若将因该附加险而投保主险的意图订入合同,保险人核保时未予明确否认,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不得单方面终止附加险的续保。

  二、不应依《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3条认定保险人具有终止附加险续保权利

  中国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3条:健康保险按照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可见,《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3条系对实务中所存在的健康保险合同所作的分类,一份健康保险合同究为长期健康保险还是短期健康保险,既不能仅凭险种名称据以识别,也不能仅凭保期是否为一年作出认定,而应根据具体合同是否含有保证续保条款来确认。亦即,一年期的住院医疗保险倘订入了保证续保条款,仍为长期健康保险。一审法院脱离合同具体条款,首先将住院医疗险归属于短期健康险,然后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3条第3款,认定保险人得终止附加险的承保,继而肯定保险公司行为,违反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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