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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看人身险“补偿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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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补偿原则”是否适用人身险,在学界与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本文通过对《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解读,得出“补偿原则”适用人身险中的费用补偿险种。在指出补偿原则适用费用补偿险种应注意的三个问题后,对现阶段该险种的理赔工作提出了建议。

  一、补偿原则是否适用人身险:学界与实务界的争论

  目前无论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人身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仍有很大争议。在理论界,有学者如樊启荣认为“补偿原则”适用于人身险中的“医疗费用补偿”型险种。有学者如葛根图娅得出商业医疗保险不适用损害补偿原则的结论。在实务界,有的案例如《冯跃顺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指出“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有的如《意外伤害险项下的附加医疗保险应适用“补偿原则”》中的法院认为人身保险关系医疗费用的赔偿属于补偿性质。

  2006年保监会制定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健全监管措施,为健康保险的经营创造了良好的法制和监管环境,然而学界与实务界并未就“补偿原则”来认真研究该办法。因此,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补偿原则”是否适用人身险的情况下,从该办法分析“补偿原则”在人身险的适用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明确了补偿原则的适用

  该办法明确规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对于医疗保险规定如下,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该办法从性质上,对医疗保险进行了分类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同时办法明确规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由于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至此,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补偿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中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三、补偿原则适用费用补偿型保险的意义

  (一)还原了保险的真谛。保险与赌博的区别在于,风险的发生不会使任何人受益。如果不承认补偿原则在医疗保险中的适用,必然导致经济人购买医疗保险合同后都去住院,因为假设购买5份相同的医疗保险合同,然后在医院花费5000元,那么他将得到20000元(保险合同理赔收入5*5000-医疗费用支出5000)的收益。这势必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导致医疗资源紧张,不能合理配置,并影响社会生产。

  (二)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运行效率,并最终使投保人受益。翻开各家人寿保险公司的医疗费用型保险产品条款,都能发现一个约定,内容大致为“若已通过其他途径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本公司承担剩余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此项规定就是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这样能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理赔支出,从而降低赔付率,最终会降低保险产品费率,使投保人以较低的保费获得较高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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