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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农村重疾保险产品创新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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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于我国传统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障的覆盖范围只包括城镇,广大农村地区相对于城镇来说更加需要商业保险。那么,如何在农村推广重疾险产品呢?

  长期以来,由于农民收入水平低,这一巨大的潜在需求并没有能够变为有货币购买力的真实保险需求。近年来随着国家三农政策的逐步落实,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逐渐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200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936元,已超出我国人身保险起步阶段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面对农村商业保险业务新的发展契机,我们有必要重新定位公司的农村市场发展策略,进行农村保险产品创新。

  当前市场上能够提供给农民的保险产品,并不能真正满足农民的切身需要。一是产品未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同质化现象严重。二是保险产品价格较高,超出多数农民的保险购买能力。本文拟对问题表现较为突出的农村重大疾病类保险产品的创新研究进行一点探索。

  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意义在于积极的防范因为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所造成的灾难性经济后果。日常的门诊医疗发生频繁,但每次医疗费用较小。个人或可承担门诊医疗、甚至一般的住院、手术费用,但是一旦罹患重大疾病,将面临巨额的医疗费用支出,可能到达令人倾家荡产的地步。广大农村农民因为重疾的高额医疗费,往往“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对于农村居民,抵抗大病损失,更多的还要借重于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农村重疾类保险产品的创新,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保险金给付形态上的创新

  如今的重疾产品形态各异,具体保险责任相差较大,难以比较价格,但是再复杂的重疾产品,其保险金也主要有疾病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保费返还、保费豁免等几种形态。现实中的产品极少采取单一的给付形态。一般的重疾产品是以疾病给付为主的几种保险金的组合,表现为疾病保障、生存保障、死亡保障不同比重的组合。组合形式的侧重点不同,有的产品提供的疾病给付是身故给付的多倍,这突出对重疾的保障,也使得重疾发病率在产品定价中至关重要;有的产品提供的疾病给付、死亡给付、生存给付基本是一个量级,这类似于两全保险的特征,对身故责任保障的强化而使得医疗保障相应的弱化。当前我国市场上流行的重大疾病保险在设计上的特征偏向于后者,因而保费水平较高,并不十分适合农村地区的低收入高保障需求的群体购买。

  我们应当考虑针对农村地区设计疾病多倍给付,配合较低的死亡给付和生存给付的重疾产品,从而有助于用较低廉的保费满足较高保险金额的重疾保障需求,体现重疾产品的本义。

  二、保险金给付比例上的创新

  当前市场上包括国寿康宁终身保险在内的大多数重疾产品,不管罹患哪种疾病,都给予相同数额的赔付,这种产品的保费一般都较高,容易造成保障不足。另一方面,随着医学的进步,有些疾病的治愈变得较为容易,并且费用也降低了,如果不加区分的都给予100%的给付,势必会有“因病获利”的情况,这是一种保障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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